索引号:111423LL00100/2023-07381 | |
发文字号:兴政发〔2023〕1号 | 发文时间:2023-01-19 |
发文机关: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标题:兴县人民政府 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3-01-19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落地落实,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晋政发〔2022〕22号),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决定将51项行政执法职权交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放乡镇人民政府事项主要包括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文化市场、应急管理、林草、消防救援、卫生健康等方面共51项行政执法职权。下放后以乡镇人民政府的名义行使,并由其依法行使有关的行政处罚权,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再继续行使,避免出现多头重复执法问题。
二、在执法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需要回避、不宜本级管辖的,可以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指定原下放职权的执法部门管辖;县级人民政府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乡镇人民政府承办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可以指定原下放职权的执法部门管辖。
三、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四、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外,乡镇人民政府要继续推行“乡镇吹哨、部门报到”执法模式,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予以查处;属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及时进行劝阻和制止,并告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依法查处;对于涉及跨区域执法、需多个部门协同解决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事项,应报请县人民政府决定开展联合执法或者确定责任主体。
附件:兴县人民政府下放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职权目录.docx
????????????????????????????????????????????????????????????????????????兴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